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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资质申请?

213 2024-04-07 02:44

一、云南省建筑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建筑材料多少专用发票税率抵?

增值税是只有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公路铁路的运输发票和农副产品的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发票的,税法规定可以抵扣。

三、建筑劳务公司开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先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然后到电子税务局机器上开。

四、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违法建筑处置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2017版)

五、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

在当代社会中,建筑行业发展迅猛,需要大量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作为建筑从业者,获得建筑职称是一种认可和荣誉,也是提升自身价值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云南省作为我国建筑业的重要地区,建筑职称查询对于在云南从事建筑工作的人来说是一个必备的工具。

什么是建筑职称

建筑职称是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专业评审和考核,对建筑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进行评定和认定的一种制度。职称的评定标准和级别有一定的层次关系,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

建筑职称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获得建筑职称不仅要求建筑从业者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职业能力。

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作为一项重要的服务,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了方便和快捷的途径来查询、核实和确认自己的建筑职称。

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便捷查询个人职称信息

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建筑从业者可以通过输入相关个人信息,查询自己的建筑职称情况。这为建筑从业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避免了繁琐的手续和流程。

查询个人职称信息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职称等级、有效期限等详细信息,方便在职业发展中做出相应的规划和决策。同时,还可以及时核实职称证书的真伪,防范职称证书被冒用和盗窃。

提高工作竞争力

建筑职称作为衡量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评价建筑从业者能力的客观依据。通过查询自己的建筑职称信息,可以了解自己当前的职称水平,发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规划。

提升建筑职称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查询了解职称的要求和评定标准,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指导自己的学习方向和方法,更好地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可以通过核实个人职称情况的真实性,加强对建筑从业者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查询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掌握建筑从业者的职称情况,发现职称证书的虚假和不合规问题。

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优胜劣汰,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同时,还可以打击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职称证书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何使用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

想要使用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下相关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

在使用过程中,按照系统的提示,依次输入个人信息,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个人的建筑职称情况。

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的未来发展

随着云南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也将不断完善和提升。未来,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有望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目标:

多渠道查询方式

目前,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未来,可以进一步开发相应的手机APP和微信小程序,提供更多的查询渠道和方式,更加贴合建筑从业者的实际需求。

信息更新和维护

职称信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及时更新和维护。未来的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联动,实时更新建筑职称信息,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职称考核机制的创新

建筑职称评定和认定标准需要与时俱进,与行业发展相适应。未来的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系统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调查,积极推动建筑职称考核机制的创新,打造更加公正、科学和有效的职称评定体系。

总之,云南省建筑职称查询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服务和工具,对于建筑从业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便捷查询个人职称信息、提高工作竞争力、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可以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为云南省建筑行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六、云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七、云南省建筑施工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中央驻滇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及外地、州、市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县以上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工地,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建筑施工现场的沟、槽、坑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施工。

  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

  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安全检查人员。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上报或者谎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档设施,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四)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噪声;

  (五)符合卫生标准;

  (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七)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中,建筑施工现场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达到优良标准的;

  (二)在建筑施工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改成效显著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作业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止投标、年审不合格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法予以其他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云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1.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2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1施工围挡

  2.1.1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1.5米,每天8:00、14:00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增开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工地围挡(围墙)安全、整洁、美观。

  2.1.4工地现场要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

九、云南省建筑大学学费多少?

云南省建筑大学的学费因专业和就读方式而异,但普遍较为负担得起。1. 云南省建筑大学是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相较于一些高收费的院校,其学费相对较低。2. 根据云南省建筑大学的官方公布,其本科学费一般在每年5000到10000元之间,高职(专科)学费一般在2000到5000元之间,相对来说,这是相当合理的费用。3. 当然,就如其他大学一样,云南省建筑大学也会根据不同专业的课程安排和学生身份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总体来说,考虑到其学子的综合就业质量和教育质量,学费仍然相对较为合理,对于家庭可以承受的学生而言,学费并不会成为太大的负担。

十、云南省曲靖市有些什么知名建筑物?

谢邀。

云南曲靖南城门,著名地标性建筑。

城楼立高35米,其中城高20米,楼高15米,雉垛高1.5米,楼台均为飞檐跷阁宫殿式建筑,分主楼和东西二楼各有300平方米,三、四楼4壁雕刻有“红楼梦”大型连环浮雕334幅,栩栩如生,堪称一绝,东大厅二楼为书城,一楼东西通道为各类小百货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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