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可以认证抵扣入账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跨年认证入帐。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扫描认证是可以的。认证期限是180日。不受是否跨年度限制。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认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还是可以入账处理的。 如果购进的物资未验收入库,但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购进方取得发票的时间推后,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入账,这种情况也会存在的,是合理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跨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只要不超过180日,即可认证抵扣,不存在跨年度问题。三、增值税进项税票能跨年认证吗?
能(时间不超过 半年都可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跨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冲红吗?
可以跨年开具红字票。但跨年后系统无法找到原来对应的蓝字票,你可以在提示未找到后手工重新照原来票的内容录入,只是数量和金额录入时前面加个“-”号,然后备注栏里录入所冲的蓝字票代码和号码。
现在国家对开具红字发票的要求挺严格,需要认证方的所属的税务局开证明,销货方才可开具红字发票,所开金额不能超出原来那张的金额,备注栏内需写清原发票号,因为发票的认证期限是90天,所以跨年度不影响红字发票的开具,具体最好再请示当地税务局,因不同的地方有些许差异,但基本是这样的。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销售统一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都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取代了从2003年以来实行了7年的90日的申报抵扣期限制度。申报抵扣期限的延长、有效地解决了纳税人特别是规模大、来往票证多的企业的实际问题,使纳税人可掌握的税收自由度更大,也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轻松自如。
六、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需扫描吗?
现在已经不必扫描专用发票用于认证了,直接登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平台就可以选择发票用于抵扣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认证可以记账吗?
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认证记帐:必须是当月认证,当月入帐!如果不在当月入账,次月中上月已认证的进项税不容许抵扣! 另外,如果发票的确错过认证期,还是可以入帐的,方法是以价款+进项税=票面金额(包含税款)的数额记帐,记入材料或制造费用(成本或费用什么的),也就是说,票中的进项税不能再认证抵扣,只能以成本形式入帐!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网上可以认证吗?
1、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系统》录入发票
2、点击“发票管理”,选择“认证操作”;在“选择传输类型”中选择“网络传输”;再点击“数据传输”按钮
3、传输完毕体统会提示您传输了多少份发票,即待认证数据
4、过一会您再次登陆此系统时,会有自动提示,问您接不接受认证结果信息。点击接受,在“选择传输类型”中选择“网络传输”;再点击“接受结果”按钮,系统显示结果,但认证结果通知单由该系统提供商给您打印并盖章。
通过上述步骤可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认证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能抵扣吗?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专用发票已没有存根联,可用记账联复印件代替)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请参考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要认证?怎么认证?
认证是指经过税务局的认可后才能抵扣。 现在一般是采用网上认证的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是指纳税人通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采集系统进行发票扫描或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采集并生成加密格式的待认证文件,然后通过网上认证系统传输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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