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有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并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鼓励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分支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具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服务所在地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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