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二)申报: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行李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交海关查验。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税限量或限值。
(三)通道选择:
进出境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旅客携带有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如果对自己携带的物品不清楚应否申报因该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加施的封志,请不要擅自开启或损毁。
(四)分运行李: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境的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单证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五)、旅客行李分类表及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表1、旅客行李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人民币1000元以下
(含1000元)的其他
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生活
用品
注:1、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具体征、免税限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表2、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类别
品 种
限 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
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
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
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
选其中1件免税
(2)其它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二、特定物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1、旅行自用物品:
为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对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数量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2、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3、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并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l、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运文物中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6、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200元;寄往港澳地
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数量
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虎骨等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7、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a、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b、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c、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晶、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d、各种烈性毒药;
e、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f、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 及其产品;
g、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他产品。
2、禁止出境物品:
a、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b、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c、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d、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规定:
(一)、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办法
1、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三个税级:10%、20%、5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2、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
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第1号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 [税率10%]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 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各类印刷品。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
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104
食品、饮料:各种食用植物果实、蔬菜、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
乳制品、糖制品、咖啡、茶叶等。
105
补品:鹿茸,各种参及其制品,其它保健品、补品
106
农作物种子:各种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7
医疗、保健器材:包括各种医疗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
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
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
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上述器材的配件、附件。
各种保健器具、用具,按摩床、椅;化妆、美容专用工具。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
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109
各种药品、药料:包括各种治疗、抗生、抗菌及预防用的药品和制成药品,
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
人用疫苗、血清。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
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于,龙骨,
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
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植物药料:豆蔻,豆蔻花,
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
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
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白芷,
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
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110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他配件。
111
体育用品:包括各种球类、棋类,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内外
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如航空、航海模型,各种体育用球、球拍、球网,各种
棋类、棋盘,汽枪、猎枪及子弹等。
112
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包括炊具、餐具、灶具、厨具、卫生用具、洁具。例如手动
绞肉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榨汁机,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
煤气灶,煤气点火器,家用洗碗机,菜刀,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厨房、
卫生间陶瓷用具等。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制品: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补胶,海绵,
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塑料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114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各种手动刀、剪、锉、
磨、锯、钻、刨工具,丈量工具,修表工具,锤,斧,凿,钳子,各种钉子,
打包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刨,电钻等
115
文化用品: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
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
电子字典,算盘,誊写钢板等。
116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风琴、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
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器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117
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
塑胶屐皮等。
118
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床、
床垫、坐垫等。
119
杂项物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手提包、箱,
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
电动毛发推剪器,吹风机,充电器,电压整流器,电插头,开关,灯具,
除湿冷暖风机,增、除湿机,电暖器,热水器,空气清新机,电话机,
电话传真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缝纫机,毛衣编织机,便携式
小型望远镜,眼镜,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等。
120
邮票:包括中国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121
其它物品。
第2号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照相机、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其它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 [税率20%]
税号
品名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电视接收机: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视频投影仪,投影电视,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6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207
洗衣机、洗衣干衣一体机、干衣机(烘干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8
收(放、录)音机:包括收音机、录音机、收录音机,手提式收、录、放音、电唱、激光唱盘一体机,数码录放音器,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音带、激光唱盘
209
收录放音(像)组合机:音响组合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
210
录(放)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视盘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像带、激光视盘
211
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
21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包括微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213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照相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数码摄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照相制版机及其配件、附件;银幕,照相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相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14
便携式复印机、幻灯机、图片投影仪及其配件、附件,幻灯片
21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1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21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钟用配件、附件
218
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和其它化妆品
第3号 烟、酒 [税率50%]
301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
302
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用的药酒归入税号第1号)
(二)EMS 快件监管
1、快件验放规定: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2、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3、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五、非贸审批
(一)、快件运营人登记: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1、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获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已获准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
2、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3、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4、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5、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6、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7、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8、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上述《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二)、外商常驻人员安家物品审批: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天津海关辖区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申请进口安家物品(包括自用交通工具),应递交以下资料和证件:
1、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
2、有效进出境证件;
3、长期居留证件;
4、身份证件、所在机构证明;
5、所在机构备案证件(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
6、常驻代表证或劳动就业证;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进口货运单证、发票等);
(三)、来华工作专家、留学生需提供:
1、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
2、有效进出境证件;
3、专家证(学生证);
4、长期居留证;
5、单位证明(学校留学生办公室证明);
六、回国定居人员申请进口安家物品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七、留学人员回国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无论公派、自费在国外正规大学、研究机构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毕业后一年以内持中国护照回国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在进境起半年内在免税额度内,可向所在地(长期居留或工作地)海关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国家定点轿车生产企业)一辆。应交验下列单证: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本人户口或者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
4、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关证明文件;
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去学习、进修的留学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