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
内资指本地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者,来本地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合作等而流入的资金。它不包括中央和各级政府无偿捐赠等。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 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 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 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1]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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