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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怎么进行的?

232 2024-07-02 08:34

一、什么叫“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怎么进行的?

对赌含义

对赌,来源美国硅谷,又称为“价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完成或不能完成特定事项所面临奖励或惩罚。

对赌在被引进到中国后,进行本地化改变。投资机构现采取的对赌方式通常约定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在未来一段期间内需完成特定事项,否则将所面临惩罚。

对赌内容

投资机构会在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对赌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

业绩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一段期间内完成收入指标或净利润指标;

上市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某一节点前完成上市或重组上市;

合规运营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某一节点前取得某一许可证照,或保障公司运营合规,证照齐全;

其他对赌,约定标的公司或股东完成特定事项,如股东的注册资本实缴,国有资本股权确权或其他重大未完结事项。

2019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或纪要)正式发布。《九民纪要》对对赌有新的规定。

《九民纪要》投资对赌规定

《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投资实践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投资者一般会选择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实控人)进行对赌: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者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应回购投资者的股权、或向投资者补偿现金。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通常认定此类对赌条款违反了公司资本确定原则,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继而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与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实控人)对赌:投资者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始创股东(或实控人)应收购投资者的股权,或向投资者补偿现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通常认定此类对赌条款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故认定此类条款有效。

《九民纪要》对对赌条款的影响

《九民纪要》对对赌条款的影响仅限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投资者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满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的前提下,《九民纪要》细化了投资者实施对赌条款的方式:

股权回购:在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者股权,并实施减资后,目标公司可向投资者返还就减资对应的资产。

现金补偿:在目标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可以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支付现金补偿。

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小野认为在投资协议起草过程中,投资者应增加减资条款,并对减资表决及程序进行细化,方便对目标公司进行减资;在投后管理方面,定期收集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关注目标公司的盈利情况。

二、对赌协议的意义?

对赌协议是国外引进的概念,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常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三、对赌协议签订原则?

1、对赌条款应明确目标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责任。

2、对赌条款所在协议应当由目标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

3、对赌条款需要明确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应以减资形式进行。

4、对赌条款应明确全体股东均负有在目标公司回购股份前配合完成目标公司减资的一切必要程序和不可撤销的义务。

5、由于投资机构从投资之日到退出之日,目标公司股东可能产生变化,在此时间内新加入的股东,均应以书面形式承认该对赌条款的效力,以保障配合减资义务的法律效力及新加人的股东。

6、回购条款约定的年回报率相对合理。

7、现金补偿条款尽量约定由目标公司股东、实控人作为主要补偿义务方,公司仅在现存利润范围内承担补充义务。

四、对赌协议的特点?

其一,协议主体上,对赌协议必然存在投资与融资的双方,即投资需求与融资需求是此类协议签署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所在。投资一方追求较高目标的利润回报,融资一方追求较低成本的融资来源,这是对赌协议签署的原动力所在。

其二,协议客体上,对赌协议通常以融资方公司的股权为嫁接对象,即实际为一种股权的买卖,而且这种被买卖的股权往往又是非公开上市流通的股权,即所谓私募之股权。由于投资一方更多只关心投资的高额利益回报,而融资方又更多担心公司股权之失控,所以此类以股权投资为标的的协议往往并不涉及融资公司的控股权利,往往会约定投资方并不参与融资方公司的具体治理,否则将演变为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但是,伴随对赌约定条件的现实变化,投资方实现对融资方的控股及参与治理亦并非不可能。

其三,协议目标上,对赌协议通常与融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预期盈利指标及其股权首次上市交易(IPO)等相挂钩,这种约定的目标往往成为投资方利益保障与融资方权利保有的基础所在。

其四,协议履行方式上,对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着约定目标的变化而变化,这是此类协议履行方式的最大特点。伴随经营业绩等目标的实现与否,投资方与融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发生不同之变化,即双方权利与义务并非确定之方向,而是需要等待并基于协议约定目标现实的情况具体加以衡量,由此引发双方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或许正是基于这种协议履行方式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原因,人们才习惯于将此类协议称之为“对赌协议”。

其五,协议产生原因上,对赌协议之根源在于协议双方对目标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双方投资信息的不对称、股权估值与调整的天然弹性以及激励经营与保障收益底线的需要等,为对双方公平起见,采取暂时估价以及附加未来目标条件的变化模式进行交易,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与公平。

五、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而进行调整的协议。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条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六、对赌协议有哪些弊端和好处?

对赌协议的弊端和好处:

好处:签署对赌协议基本都是基于融资需求,可以获取风投机构或者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更好的发展壮大企业;

弊端:一般对赌协议都有业绩承诺或者上市要求,规定苛刻的违约条款,若未达到对赌协议内容要求,需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可以是额外的股份补偿,也可以是金钱给付已付,甚至导致公司控制权直接易手。

七、对赌协议法律实务

对赌协议法律实务:前景、挑战与解决方案

引言

对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约定,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投资领域,对赌协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然而,对赌协议的执行和法律实务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合同解释、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本文将探讨对赌协议的法律实务,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对赌协议的前景、挑战与解决方案。

对赌协议的前景

对赌协议作为商业交易保护的一种方式,具有良好的前景。首先,对赌协议可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交易风险。通过明确约定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赔付和补偿义务,对赌协议可以为各方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其次,对赌协议可以促进商业合作和发展。投资者和创业者可以通过对赌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提高合作的意愿和效果。对赌协议可以激励各方积极努力,共同实现商业目标。

对赌协议的挑战

尽管对赌协议具有前景,但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合同解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赌协议往往包含复杂的条款和定义,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进行解释。对赌协议的解释可能涉及各种法律原则和约定,需要确保各方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一致。其次,法律适用是另一个挑战。对赌协议可能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这可能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和执行结果不同。最后,争议解决是对赌协议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当对赌协议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和及时解决。

对赌协议的解决方案

为了应对对赌协议的挑战,有一些解决方案值得注意。首先,确保对赌协议的条款和定义清晰明确。在起草对赌协议时,各方应明确约定各个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避免模糊和可争议的表述。其次,选择适用法律和合适的管辖法院。各方应充分了解、评估涉及的法律规定,并选择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以在可能发生争议时确保公平和可靠的解决结果。最后,寻求专业法律建议和支持。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各方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结论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并促进合作。然而,对赌协议的法律实务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合同解释、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各方应确保对赌协议的条款和定义清晰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和合适的管辖法院,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通过有效应对挑战,对赌协议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商业交易的成功提供法律保障。

八、私人对赌协议合法吗?

合法,对赌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的,并且签订的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对赌协议就是合法的。

九、对赌协议属于什么范围?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十、对赌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 名为对赌实为借贷,对赌不成立。

二、协议约定对赌失败回购投资人股权,目标公司以调整估值后退还相应投资款的,投资人无权再要求回购股权。

三、投资人未按照约定增资的,无权请求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款。

四、名为对赌条款实为明股实债的,认购协议、回购协议均无效。

五、对赌失败后,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投资方不得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六、原股东丧失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后,对赌协议可解除。

七、对赌条款约定现金补偿的,目标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或没有利润的,现金补偿无法实现。

八、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因违反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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