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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地管理规定?

270 2024-04-23 18:38

一、教学用地管理规定?

一、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

1、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8个班,最大不宜超过60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2、初级中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2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4平方。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3、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45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2平方。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4、学校要有与规模性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初中一般应有300以上环形跑道;小学应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条件不具备的现有初级中学最低应有不少于6道的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建设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等其他体育设施。

5、校园环境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在1平方米以上。

二、各种性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规定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于中小学的学生来说,一个好的校园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制定的小小学用地标准中,对学生的人均使用面积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校园中必要的设施与绿地的占地面积。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不同,为50年。

二、契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商业用地建的住宅契税怎么算?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四、教学用地建筑面积标准?

一、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

1、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8个班,最大不宜超过60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2、初级中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2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4平方。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3、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45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2平方。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4、学校要有与规模性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初中一般应有300以上环形跑道;小学应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条件不具备的现有初级中学最低应有不少于6道的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建设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等其他体育设施。

5、校园环境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在1平方米以上。

二、各种性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规定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于中小学的学生来说,一个好的校园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制定的小小学用地标准中,对学生的人均使用面积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校园中必要的设施与绿地的占地面积。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不同,为50年。

五、教学主任如何管理教学?

教学主任管理好教学方法:

1、制定好教务管理工作计划 。

教务工作是一个整体,包括由开学前的准备到放假后的收尾工作的各个阶段。要想有条不紊地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教务管理工作计划。

2、做好新一年的招生及编班工作。

3、做好课程表的编排工作等。

六、公墓用地管理办法?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七、仓储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滩涂用地管理办法?

沿海滩涂是海岸带的核心地带,其生态环境受陆地环境和海洋环境的双重影响,具有复合性、多样性和脆弱性等特点,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同时也存在资源家底不清、管理属性不明确、开发强度大、开发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提案提出的着力解决滩涂管理中的适用法律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问题、推进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一、关于沿海滩涂管理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我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目前,原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已由我部统一行使,有效解决了部门交叉管理、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我部将按照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要求,统一开展沿海滩涂调查,统一规范“滩涂”“海域”“海岸线”等定义与内涵,查清海域滩涂的位置、类型、分布等情况,为海滩资源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在目前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进一步明确沿海滩涂调查的技术要求,并与海岸线修测工作做好衔接,为统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打下基础。

我部已明确以海岸线作为土地与海域的管理界线。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出版物中,海岸线定义为平均大潮高潮线,实际表现为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国际通行以此作为陆海分界线。我部正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开展新一轮的海岸线修测工作。

二、关于海岸带保护管理立法、规划

海岸带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大的区域,也是开发与保护矛盾集中的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海岸带生态安全面临巨大挑战。海岸带保护与管理对于维护国土安全、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加强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立法,对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7号)提出要“推进海岸带保护管理立法”。开展海岸带管理相关立法已列入我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同时,我部将开展海岸带规划编制工作,按照陆海统筹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谋划好海岸带地区保护与利用空间格局,有效解决海岸带地区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结合海岸带规划编制工作,强化滩涂重点区域管理,开展滩涂整体保护和适度利用管理制度、海岸带动态监测调整制度以及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等研究,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严控滩涂空间供给增量,加强滩涂受损滨海湿地生态恢复修复和综合治理。

三、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推进沿海滩涂资源生态保护与利用

严格管控围填海对于保护滨海湿地、维护沿海滩涂地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审议通过《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构建了严管严控围填海硬约束制度体系。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围填海提出了更为严格、更为明确的要求。

《通知》明确,对合法合规的围填海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对违法违规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目前,我部正在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扎实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实施岸线分类保护、加强岸线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和加强海岸线监督管理等任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各项改革任务,坚守自然岸线保护目标、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努力构建绿色生态、洁净美丽、人海和谐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新格局。

九、特殊用地管理规定?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按照用途管制原则,一般情况下,建设行为应该使用建设用地,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占用、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需要办理征转手续,按原地类和用途管理。

一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二是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

三是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四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依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五是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六是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

七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八是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

十、配套建设小学和幼儿园用地交契税吗?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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