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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房产

156 2024-01-23 23:54

一、子女继承房产

子女继承房产的权益和规定

在中国,房产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当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房产的问题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然而,子女继承房产涉及到许多权益和规定,因此了解相关法律和程序至关重要。

1. 子女继承房产的权益

根据中国法律,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享有一定的权益。一般来说,子女继承房产的权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产权继承权: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所有权,并成为房产的合法拥有者。
  • 使用权:子女可以使用继承的房产,包括居住、出租或出售。
  • 收益权:如果继承的房产产生收益(如出租所得),子女有权享受这些收益。
  • 处分权:子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继承的房产进行转让或出售。

2. 子女继承房产的相关规定

子女继承房产是一个有着严格规定的过程。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的概述:

  •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中国法律,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的顺序是:子女(包括养子、养女)、父母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的舅叔。
  • 公证遗嘱:父母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规定子女继承房产的具体安排,以便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权益。
  • 婚姻状况:如果父母离婚或其中一方去世,对子女继承房产的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离婚后重新婚姻的父母可能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益。
  • 赠与和遗赠:父母在健在时赠与子女部分房产,或在去世时通过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子女继承房产的权益。
  • 债务处理:如果父母在去世时有未清偿的债务,子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偿还债务。

3. 子女继承房产的程序

子女继承房产的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步骤:

  1. 调查研究:子女需要了解父母的房产情况,包括房产证、户口簿和其他相关文件。
  2. 申请继承权证明:子女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向公证机关或法院申请继承权证明。
  3. 公示和债务清偿:公证机关会公示继承权证明,以便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要求。子女需要负责清偿父母留下的债务。
  4. 产权过户:继承权证明获得后,子女需要将房产的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这通常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
  5. 税务申报:子女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继承的房产,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4. 注重法律规定和咨询专家

子女继承房产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因此注重法律规定和咨询专家意见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

  • 了解法律法规:了解子女继承房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寻求专业咨询: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是明智的选择。专业人士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 及时行动:一旦父母去世,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延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总而言之,子女继承房产是一个重要的个人权益问题,在行动之前,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权益和规定,并寻求专业的咨询。这样,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顺利继承父母的房产。

二、无子女遗产怎么继承?

参考如下法条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2020继承法儿子女儿怎么继承?

儿子女儿有相同的继承权,女儿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父母写遗嘱财产不给女儿就是另一回事了。

四、子女继承遗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五、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子女继承)?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死亡的。其房产作为其生前合法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平等分割。那么,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呢?

一、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

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房产继承的步骤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

六、农村子女和城市子女如何继承农村的老宅?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可知,目前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制度,且仅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能申请。针对农村子女与城市子女对农村老宅的继承,需要作出区分:

1.针对达到可申请宅基地条件但未申请的农村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针对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子女及城市子女,可以继承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该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灭失而丧失。期间,权利人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关于土地权属一栏需要详细注明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随时欢迎您的咨询,中征律师愿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七、夫妻无子女遗产怎么继承?

在我国夫妻无子女的也不少优其计划生育的年代,百年后无子女的夫妇的遗产继承也是实际问题。

有的夫妻又无兄弟姐妹,这种情况养老这有国家民政机构的养老院负责那夫妻二两的一切产财归国家所有,其他人是无法继承的。

有的夫妻抱养养子或养女来照顾他的后半身这也一种办法,因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有共产党的领导孤独老人会有人照顾的无儿无女的放心吧。

八、公寓继承给子女怎么交税?

公寓作为遗产,给子女继承是不用交税的。但要公证或经法院判决调解,才能继承。经公证或法院,需化费房产价值(评估)的1%一2%的费用。

九、父母一方过世怎么样能把残疾子女强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转让由其他健康子女完全继承 ?

强制继承,哪来的新鲜词啊?

你是否向表达,本来你父母给残疾子女留有丰厚遗产,你作为父母正常的子女,看红眼了想去抢夺?

抱歉,对于这种问题,拒绝回复,并且呼吁大家,对于这种损人利己的,抵制回复

十、继承房产要缴纳房产税吗?

继承的房产是需要交房产税的,房产税的收取对于房产的获取方式没有限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房产就需要交纳房产税。具体的收取标准要根据所在区域的政策来看,一般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了一定的数字就需要交纳房产税,继承的房产是需要算入的。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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