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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自首和谅解的规定?

99 2023-11-24 19:19

一、坦白自首和谅解的规定?

违法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主动如实地交代违法行为叫坦白自首。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违法嫌疑人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被害人原谅,被害人原谅了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给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谅解书,这就是谅解。

二、投案自首条件的规定?

刑法投案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的还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三、关于自首情节较轻的判定?

犯罪分子能够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决

四、以自首论和视为自首的区别?

以自首论指的是作为自首的情况来讨论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自己投案自首的情况来进行处理或者讨论的行为。

以自首论一般来讲,都具有对应的自首情节。

视为自首指的是被认定为是自首的行为,也就是说经过判别之后被确定为是自首的意思。

视为自首意味着其自首的行为或者情节被认可或者是认定,从而在量刑上可能起到作用。

五、关于督促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于这个问题,尊敬的用户,如您是在中国境内涉嫌违法犯罪而需要投案自首的人员,以下是有关督促投案自首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seventy-eight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能够配合侦查、审判工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如果您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为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您可以主动投案自首,并配合相关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同时,您还应该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您需要投案自首,可以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在此过程中,您有权要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希望您能够早日投案自首,积极配合侦查、审判工作,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也希望您能够认真思考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成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好公民。

六、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法律后果?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最高院关于立功和自首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逃犯和自首的区别?

逃犯是指有刑事案件在身  目前还没有被捕被公安通缉的在逃人员,而自首是指犯过错误 可以是大的刑事犯罪或者是小到偷到行为 到公安执法机关,主动承担自己所犯过的罪行,在法律上有主动自首可以酌情量刑,而逃犯一旦被捕 是要从重判刑的。

九、关于酱油的分类和特点?

酱油俗称豉油,主要由大豆,淀粉、小麦、食盐经过制油、发酵等程序酿制而成的。酱油的成分比较复杂,除食盐的成分外,还有多种氨基酸、糖类、有机酸、色素及香料民分。以咸味为主,亦有鲜味、香味等。酱油一般有老抽和生抽两种:老抽较咸,用于提色;生抽用于提鲜。 生抽和老抽都是经过酿造发酵加工而成的酱油。

  生抽颜色比较淡,呈红褐色,用来一般的烹调用的,吃起来味道较咸。 生抽用来调味,因颜色淡,故做一般的炒菜或者凉菜的时候用得多。 老抽酱油是在生抽酱油的基础上,把榨制的酱油再晒制2~3个月,经沉淀过滤即为老抽酱油。其产品质量比生抽酱油更加浓郁。 老抽是加入了焦糖色、颜色很深,呈棕褐色有光泽的,吃到嘴里后有种鲜美微甜的感觉。

老抽一般用来给食品着色用,比如做红烧等需要上色的菜时使用比较好。 白酱油即无色酱油,是西餐中常用的一种调料。白酱油是以黄豆和面粉为原料,经发酵成熟后提取而成。 辣酱油是一种高级调味品,不仅含有一般酱油的色、香、味,而且还具有促进食欲,助消化等优点,多用于西餐。

  选择酱油时要看一下酱油的包装上有没有一个QS标志,这是酱油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志;再看看酱油是酿造的还是配兑的,如果酱油没有标明是酿造还是配制,这个酱油就是不合格产品。最后要看标签上标明的是佐餐用还是烹调用,因为这两者的卫生指标是不同的,供佐餐用的酱油是可以直接入口,卫生指标较好,而烹调用的可不能直接入口了,只能用于烹调炒菜用。

十、垃圾分类的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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