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 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二、委托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吗?
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
三、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租赁融资是通过租赁给自己融资,融资租赁则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协约定分期支付融资租赁费,当约定租赁费支付完毕设备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的租赁方式。
四、融资租赁属于融资么?
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大多数都要留购。在留购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暂时是出租人的。
因此认为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得到产品的使用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资金筹集的方式。
五、融资租赁特点?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租期较长;租约一般不能取消;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与租赁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由出租人转归承租人。
六、融资租赁条件?
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是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指导性标准,结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七、融资租赁分录?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八、短期租赁司法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
九、财产租赁司法解释?
财产租赁是指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一定费用,一般应签书面租赁协议。
十、请问上海友博融资租赁和融开融资租赁 ?
没有业务资金的不要去,上岗即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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