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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开票?

105 2024-02-15 10:55

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开票?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怎样开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你这个是应纳增值税的金额为=27000/(1+3%)*2%= 524.27

借:固定资产清理9450

累计折旧179550

贷:固定资产189000

出售以后收到现金27000元

借:库存现金2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00

支付税款

借:固定资产清理524.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24.27

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7025.73

贷:营业外收入17025.73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应当按照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中,固定资产属于货物的范畴,所以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除了普通增值税税率之外,还有3%的简易征收税率和0%的出口退税税率。简易征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税率则是指对于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0%。

六、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需要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七、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八、如何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

固定资产增加是固定资产的价值流入和实物流入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的统一。

即:在账簿上记录固定资产增加时,固定资产实物也必定同时增加。在账务处理上,借记“固定资产”科目的同时,必然贷记有关货币性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是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实存数大于账存数的一种账实不符现象。

这种账实不符的现象有可能是平时记错账导致的,而且,在对固定资产盘盈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只是为了把账实不符调整为账实相符,实际上此时并没有固定资产实物的流入。

因此,固定资产盘盈核算应属于固定资产清查的核算范畴而不属于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范畴,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购入、建造、资本转入、接受捐赠、盘盈及融资租入等方面。企业无论从哪方面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办理验收手续,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

商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包括买价及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增值税等。如为国外进口,还要包括进口关税。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直接在“固定资产”账户借方登记,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要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安装完毕再转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例]某企业从国内购入不需安装传真设备一台,价税合计70 200元,购入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计1 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款项。设备验收入库,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传真设备 72 000

贷:银行存款 72 000

(二)投入固定资产

商业企业投资各方作为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评估或协商议定的价格作为入账依据。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原始价值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和 “实收资本”账户。如果投入的为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记入“累计折旧”账户,“固定资产”账户与“累计折旧”账户的差额,即为“实收资本”账户的数额。

“实收资本”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例]某企业接受A单位投入旧运输卡车一辆,经投资双方协定,重置完全价值为3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3年,估计残值为10%。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 300 000

贷:实收资本 219 000

累计折旧81 000

累计折旧的计算公式为:(300000-30000)/10×3=81 000(元)

(三)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是指企业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的各类固定资产,入账时应以有关发票或参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等资料确定其价格,如捐赠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估计其新旧程度,按其净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资本公积”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

[例]某企业接受社会团体捐赠使用过的通讯设备一台,按市场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价值30 000元,估计磨损率为20%,在捐赠过程中发生运费、装卸费、包装费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通讯设备已交付使用。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通讯设备 30 500

贷:累计折旧 6 000

资本公积——捐赠 24 000

银行存款 500

(四)融资租入

商业企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有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这两种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性质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同。

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不提折旧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只能在备查账簿中进行登记。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支出,以“经营费用”列支。

而融资性租赁的固定资产则不同,它是企业借助于出租公司的资金而购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企业要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保险、折旧等费用,支付的租金包括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价款内,其实质是出租公司以实物资产所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其性质属于信贷范畴,企业要在租赁期内,以租金的形式分期归还,一般在租赁期满,企业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时,或者再支付少量的转让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即转让给企业,成为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可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长期应付款”账户下分别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明细账户进行。

[例]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不需安装运输设备一台,原价为400 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为4年,每年年底付款一次。付款时,同时按租金余额的10%收取利息,并按每次租金的10%收取租赁手续费。价款付清后,出租公司以12 000元价款将该设备转让给企业。企业在租入设备过程中发生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8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该项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企业先编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付款计划表”,据以付款。

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融资租入运输设备时,按4年租金和发生的运输、期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及最后一次转让价款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420 000

贷:银行存款8 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412 000

2.从租入设备投入使用次月开始,按月计提折旧:

月折旧额=420000×(1-10%)/60=6 300(元)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6 300

贷: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6 300

3.按租赁合同,第1年年底支付租金、利息、手续费。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

九、销售以前年度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为: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十、出售已用过的固定资产开什么发票?

因为小规模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 ,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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