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欠缴税款拒不缴纳如何处理?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欠缴税款由谁承担纳税义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缴额?
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例外,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执法部门加收的“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范围予以规范,规定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具体体现。
二是从法律适用原则看。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相冲突。
三是从立法技术看。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术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诸多条款规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除外”规定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没有“除外”规定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处理。例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四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
四、企业欠缴税款会对会计造成处罚吗?
企业欠缴税款的原因有很多,会计不会作为主体被税务机关处罚,税务机关只会处罚企业,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可能会对会计进行处罚。
1、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2、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五、欠缴税款是税收违法行为吗?
肯定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 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 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 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六、单位欠缴个税税款滞纳金由谁负责?
行政单位补税滞纳金由该单位会计中专门负责税务方面的人员负责。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七、欠缴税款必须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吗?
税务机关自然是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包括封存账户,直接扣款等。
不过,公安局和检察院也有类似的权力。八、如何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款?
更正方法: 增值税申报有误的处理】一般纳税人申报有误,且未进行下一期申报的,应删除申报软件中错误的申报表,重新制作正确的申报表,到办税厅申请更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误,需重新填写正确的申报表,到办税厅进行更正申报。
1、【一般纳税人申报有误的处理——更正申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有误,暂且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纳税人申报有误,且未进行下一期申报的,应删除电子申报软件中错误的申报表,重新制作正确的申报表后,携带盖公章的纸质申请表(包括所有附表)、《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以及电子申报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更正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误的处理——更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有误,需要重新填写正确的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九、纳税人拒绝代扣税款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请参考
十、纳税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时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决定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有关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退还多征税款的要求,海关经审查确实属于多征税款的,才有退还多征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退税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不予退还。
这种时效制度的设定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那么,这1年的退税申请期限应当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的税款。所谓缴纳税款之日,就是指纳税义务人实际缴交税款的日期,而不是海关作出征税决定的日期。
同时,申请退税还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征税决定的海关提出。
也就是说,申请退税不能仅仅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而是必须向海关提交书面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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