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可以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你公司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或者说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就需要在重新鉴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后再行确定管征收方式。 但是,申请不是必经程序, 若你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确定征管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开17%的税率吗?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你选择了简易征收,就不能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7%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税率都是25%,小微企业是20%。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比如: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25%=12.5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25%=6.25万元;两者相差6.2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企业有利。
四、公寓的契税征收方式?
公寓类型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普通住宅公寓。住宅公寓,70年产权,户型面积小,30-60平米;精装修交房标准,拎包即可入住。配套设施完善,物业管理提供高于普通住宅的额外优质服务,销售价格一般高于区域整体水平。二、商务或商住两用公寓。商务公寓,40年产权,一般处于城市核心地段及商务中心区,既可居住,又可办公,具备写字楼功能,在部分城市可注册公司。价格相对写字楼较低,首付低可达2成,按揭可达20-30年,产权性质为商务公寓,非纯写字楼。三、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40年产权,面积较小,主力户型主要在90平米以下,装修档次较高,大多位于城市核心繁华地带、商圈周边,交通方便,一般以只租不售和产权式经营为主。大多聘请国际知名品牌物管公司,专业酒店管理集团提供专业、细致、科学的酒店式服务,因此物业管理费也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普通住宅公寓虽然为公寓,但普通住宅公寓和住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用地性质都是住宅,都是70年产权但在规划用途上,是作为居住用途,因此,普通住宅公寓与住宅一样享受同等契税优惠。而商务公寓、商住两用公寓以及酒店式公寓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五、湖南高院关于征收补偿的意见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8日第16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正确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应坚持依法纠错原则、保护合法权益与监督依法行政并重原则、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以及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原则。
1.人民法院应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有再审事由的再审申请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2.人民法院应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与监督依法行政并重原则。既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实体权益,又促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人民法院应以征收、补偿、安置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目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原则,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对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征收、补偿、安置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再审请求,着重审查该案受案范围及原告主体资格。
5.征地公告本身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法不具有可诉性。但征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6.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进行强制拆除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再审申请人以行政机关扩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为由,主张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7.原审驳回公租房、经租房、廉租房等承租人起诉或不予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主体具有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等情形,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8.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等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对其抵押权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且房屋所有人明确拒绝起诉的,抵押权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9.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原审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行政机关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三、再审申请人主张征收补偿、赔偿价款明显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对相应补偿、赔偿依据进行审查。
10.对于被征收房屋性质的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以房产登记证件载明的信息为依据。但房产登记证件载明的用途与被征收人主张不一致,且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已按法定程序改变被征收房屋性质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对原审认定的补偿依据进行审查。
11.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审驳回被征收人诉讼请求,被征收人申请再审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补偿总价款明显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同地段、同一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12.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导致涉案房屋灭失且无法重新评估的案件,因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方式与程序及时处理被拆迁人对补偿数额的异议,致使纠纷未解决,且房屋价格已上涨,原审未支持再审申请人按照房屋赔偿时价格确定赔偿数额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四、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除对补偿、赔偿依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结合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对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1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符合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和妥善处置义务,造成违法建筑内合法物品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原审未支持其请求错误,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1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再审申请人主张征收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人民法院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审查,不得以是否用于商业开发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五、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以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为主,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其他审查方式。
15.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1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再审。
17.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原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8.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七、上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提审与指令再审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9.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裁定再审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20.虽然符合本规定第19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4)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5)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2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再审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听取上级人民法院意见。
22.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的调解力度。
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恢复计算审查期限。
八、附则
23.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再审申请行政案件。
2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本规定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六、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几种征收方式?谢谢?
税务局对企业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种方式:抵扣制和简易征收制。
抵扣制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达到一定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而简易征收制度是适用于财务核算不规范、收入规模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这样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采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这种方式销项税率一般是17%或者13%,允许抵扣进项税。
扩展资料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七、税收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采取的具体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及有关单位评议情况,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分月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扩展资料:所得税的特点:1、所得税是对纯所得的征税,税负相对公平。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纯收入或净所得,而不是经营收入,一般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税办法,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并且,所得税一般规定了起征点或免征额,可以在税收上照顾低收入者,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2、税负不易转嫁。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最终收益,纳税人一般就是负税人,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3、税收中性。所得税的高低变化对生产不产生直接影响,只对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的收入水平产生调节作用。所得税一般不存在重覆征税问题,对商品的相对价格没有影响,不会影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八、江西省规定的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救济方式?
有多种不服救济方式可选,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因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往往涉及到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公平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起诉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救济方式适用的时限、手续等也可能存在差别,需要仔细考虑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九、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的条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十、核定征收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新成立的公司,考虑到公司的账目不健全,没有专业的财务团队导致无法查账,所以才会给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其实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惩罚性征收方式,核定其利润20%、30%或是10%甚至更低。很多地方也都通过核定低税率的方式来吸引企业入驻纳税,不但给地方带来了意想不到的财政收益,也解决了企业的税负压力难题。那么这里我们就来谈谈到底是一般纳税人核定更具优势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核定更具优势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核定的税率和小规模核定的税率到底是多少。根据《税收胖胖》多年来的市场经验,小规模核定一般都是按照行业利润率的10%进行的,然后再根据五级累进制来计算纳税,其核定的综合税率在0.9%~2.2%之间,当然也有定额核定0.5%的这种园区,不过最后也不了了之;而一般纳税人核定的税率为1%~3.5%之间,根据行业和公司的性质,最后核定的税率也不一样。看起来两种核定的税率都差不多嘛!那么真正的差别就来了。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
1、只可以解决企业的成本费用问题,而无法解决企业增值税进项问题,就算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解决不了企业6%、13%的增值税,所以这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之一;
2、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每年的营业额为500万元,那么肯定也不能无限接近500万,一般在450万左右就已经算多的了,这时,额度限制也是一大难题;
3、享受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是有寿命的,一般的存在时间为1~3年,最后就可以注销,然后再根据企业的需求来选择重新设立。
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
1、不仅可以解决原主体公司的成本费用问题,还可以解决其增值税进项问题,可以把主体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移给园区这家核定征收的公司身上;
2、营业额没有限制,只要是正规的业务,增票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3、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会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以及电子税务局显示核定,一个自然年核定一次,每年的1月1日重新申请;
4、主要园区有核定征收的政策,那么就可以一直享受下去,除非园区政策暂停,企业才会选择注销;
5、不光是企业所得税享受核定,其增值税还可以享受财政扶持的政策,比如增值税缴纳100万,次月可享受10万到4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根据企业的纳税总额,决定着企业最终可享受到的扶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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