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基础信息清单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基础信息清单是税务部门录入《税收征管系统》所需的基础资料信息采集表,你公司要保留执照,就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公司基础信息,用于税务部门录入纳税人档案。只要你公司未从事经营业务,不需要交什么钱。
二、发票开具显示获取纳税人基础信息失败,请退出?
出现这种提示,说明您的税控盘只是购买了,但是没有到税务局发行,发行的意思就是给税务局工作人员在您的税控盘中写入您企业对应的信息。并且购买发票时,也需要发行以后的税控盘。
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
(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
(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施划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车区域,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第九条 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十三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属性,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入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发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三)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公交场站、站务用房(含调度室),配建的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电车触线网、整流站等。
本办法所称公交场站是指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
本办法所称中途站包括站台(含港湾式停靠站)、站杆、站牌、候车亭、护栏。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亚马逊纳税人信息怎么填?
亚马逊纳税人,就是亚马逊上店铺的经营者,因此,就填亚马逊店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六、纳税人信息怎么网上更改?
网上申请通过后到市场监管局更换。
七、信息基础是什么?
信息基础技术是信息技术的基础,包括新材料、新能源、新器件的开发和制造技术。
是能扩展人的信息功能的技术,都是信息技术。可以说,这就是信息技术的基本定义。它主要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实现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显示信息、分配信息等的相关技术。
八、信息技能基础书籍?
《信息技术基础》是2008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赵爱蓉、张东梅、陈延东。
本书以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以河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大纲为依据,着眼于信息技术在日常办公和个人学习生活中的应用,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突出文字、电子表格、演示文稿等常用数据的处理能力与信息发布能力的培养,也为现代办公提供实用技巧和常见问题处理方法。
九、税务App怎么填纳税人信息?
1、首先打开手机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的主页面
2、进入到【个人所得税】app主页面后,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的】选项,进入我的个人信息设置页面
3、进入了个人信息设置页面后,会发现【个人信息】的设置完成度,这里因为已经设置过了所以是100%
4、点击进入了【个人信息】页面后,点击第一项【基本信息】选项,点击右侧的小箭头进入详细设置页面
5、在个人信息设置页面就可以设置了,主要设置【用户基础信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
十、怎么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
要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登录税务局网站或相关税务管理平台。不同地区的税务局可能有不同的网站或平台,您可以根据您所在地的税务局要求进行登录。
2. 在网站或平台上找到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或账户管理选项。通常会有一个专门的模块用于管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
3. 进入个人信息管理页面后,查找并选择修改账户信息的选项。可能会有一个特定的表格或页面用于修改存款账户信息。
4. 填写需要修改的账户信息。根据要求填写新的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5. 提交修改申请。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按照网站或平台的要求提交修改申请。可能需要输入密码、验证码或其他身份验证信息进行确认。
6. 等待审核和处理。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对提交的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您的存款账户信息将被更新。
请注意,具体的操作步骤可能因地区和税务局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如果您不确定如何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局或相关税务管理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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