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预提未付的工会经费,因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做了纳税调整,属于税后提取项目,实际应该作为税后利润结转利润分配,不应再作为“其他应交款——工会经费”处理,10年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也就不应从预提的项目中支付,应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至于是否做纳税调减,我建议不要这样处理,因为没有相关规定,税务可能不允许。 我国从2008年起,有关费用规定据实列支,不再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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