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指主张将税收负担的分配以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中受益大小为分配标准。
它的提出来源于市场交易中等价交换的价格理论,其突出的特点是把税收多少与政府预算支出联系起来,遵循的是“税收一支出”的价格准则。但是,受益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一是此原则的真正实施必然要求将纳税活动与支出安排同时决策,而在现实中两者却是分离的;二是由于公共物品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每个人消费的数量不可能精确计算,依据此原则也就无法确定其应承担的税收份额; 三是此原则的适用不能解决政府转移性支出所需要的税额对应的税收负担的分配问题。所以,受益原则只能适用于那些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消费中能够确定所得受益份额的税收负担的分配,如社会保险、汽油消费和车船使用者的征税等。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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