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重复纳税?
没有,个人所得税只交一次,重复缴税查明原因
二、申请合并纳税的申请怎么写?
把具体要点“合并纳税”写清楚就可以了。提出汇总申报纳税的理由;企业银行账号证明、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税务登记证副本。
遵循申请书的常用格式,包括标题、称谓、正文3部分。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种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一般采用第二种。
2、 称谓。 顶格写明接收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 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的十五位机构代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等。
“行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填写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可参照税务登记表上填写的行业类型),如农业、软件业、建筑安装业、商业服务业等。
“注册地址”: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注册地址。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主要就是有以下的几种。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说明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核算上是统一核算的,应同时提供总母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及母公司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公司的证明材料;分公司申请认定时,并提出由总公司汇总一纳税。
三、多个分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1.需要合并报表的,他是分公司,又不是子公司。
2.汇总纳税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内容,按照工资、资产、收入分配预缴额度,年底汇算清缴。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139.77应纳税多少?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139.77应纳税5593.98元。个人所得税才用的是递增累进税率36000以内的是3%税率,超出部分是10%税率,所以这个题就算就是,36000乘以3%等于1080元,81139.77-36000等于45139.77元,10%就是4513.98,再加上1080就等于5593.98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139.77应纳税5593.98元。
五、如何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可以在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后登录就可以通过选项查询相关时间段的交税明细。
六、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可以打印的。
打印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具体操作方法:
1、登录地税或国税网站,如果企业是在地税交个人所得税就登录地税网站,反之则登录国税网站。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密码及验证码,进入报税页面。
3、点击纳税申报,进入查询页面,再选择相应的年、月份,就可以看到当月的所有申报表。
4、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直接看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申报总表,上面有个明细表,点击进去,就可以打印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了。
七、个人所得税如何自行纳税申报?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1.涉税业务的唯一代码标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2.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无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识别号。
二、综合所的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的年收入和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办理
时间:取得所得的3月1日至6月30日。
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四、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需要按照综合所的汇算清缴有关规定办理。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4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八、跨市分支增值税合并纳税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
九、个人所得税app怎么下载纳税证明?
点击个人中心,全年累计缴税可查看
十、个人所得税app如何下载纳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纳税税单可从财税网站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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