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征税对象的特点?
一是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是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可以采用降低征收环节销售额,将利润转移到其他环节。
三是消费品种类和税率或税额具有一一对应性。
四是征收环节具有差别性。
三、如何区分征税对象和税目?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职能的需要,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目:即每一种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若干个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具体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税目的一种。
四、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化验、咨询、讲学、翻译、审稿、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其他劳务等。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
六、税目怎么解释?它与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有什么区别?
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即课税征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不列入征税范围的不征税。征税范围一般是指征税对象的范围。
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比如消费税对一些奢侈品征税;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的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
七、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区别?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无,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基是计算税款依据,税源是税款的来源。
八、征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呢?
主要包括两部分,具体如下: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分析征税对象、税目、子目的关系?
征税对象、税目和子目是税收系统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应当依法纳税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政策,征税对象的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
税目:
税目是指税收制度中的一类税种,是对征税对象实行征收的基本单位。常见的税目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不同的税目具有不同的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方式等特征。
子目:
子目是对同一税目中不同应税对象或不同应税行为征收不同税率的区分,是税目的进一步细分。例如,增值税中的子目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等。子目的设立可以更加精细地制定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因此,征税对象、税目和子目之间是有层次关系的,税目是对征税对象的一种分类,而子目则是对税目进一步的细分。在税收征管中,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税目设置不同的税率和纳税方式,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效率和便利。
十、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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