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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怎么认定?

269 2024-06-16 04:04

一、商标抢注怎么认定?

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商标抢注:

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1 商标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侵权的商标必须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在被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利人需要已经注册了该商标,被侵权行为必须与该商标在同一或者相近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使用,被侵权行为需产生混淆、误认等后果。2 被侵权商标的独立法律地位是指商标具有独立的商标权利,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利人取得商标独立法律地位的必要条件。同一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应当与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混淆、误认等后果是指被侵权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特点等产生混淆或误认。3 在认定商标侵权时,还需考虑商标的注册类别、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因素,以及被侵权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地位等因素。如果被侵权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地位,那么商标侵权的认定会更加严格。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的行为。在今天的商标法保护体系下,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判断商标侵权的案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商标的相似性
  • 商标的注册情况
  •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 相关公众的认知度
  • 恶意侵权行为的存在

首先,商标的相似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商标相似性包括商标的外观、音调和含义等方面的相似性。如果两个商标在外观、音调或含义上非常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商标的注册情况也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商标已经得到注册,并且注册权利已经在有效期内,那么商标权人将拥有专属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也会影响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判断。如果两个商标被用于相似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与此同时,相关公众的认知度也是判定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识别和认知程度越高,就越容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最后,商标侵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此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且对商标权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恶意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相似性、注册情况、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相关公众的认知度以及恶意侵权行为的存在等因素。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事实依据时,才能对商标侵权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五、驰名商标由谁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好几种,具体的认定方式如下:

A、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B、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C、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D、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

六、商标近似认定标准?

以下标准:

1、一般消费者是否能轻易辨别;

2、主体构成是否相似;

3、对比观察是否难以区分;

4、知名程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判断标准。

七、家具商标如何认定?

家具商标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商标类别:家具类产品核心类别在商标中属于第20家具大类,具体为【2001】家具。此外,还需要考虑与家具相关的其他类别,如床上用品、家具罩、遮盖物——24类;线上线下销售、宣传推广、组织家博会——35类;家具修理、维修——37类;家具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42类;家具出租、办公家具出租——43类等)。2.确定商标类型:家具产品受众面很广,古典、欧式、现代等风格各异,要选择一个好听的名字才能更好地抓住消费者的眼球。一般建议选择2-4个字的纯中文商标,或者拼写和发音简单的英文商标)。3.确定商标关键字:选择家具商标名字的时候,可以从家具店里售卖的产品、风格、受众等考虑。例如,中式古典家具可以选择“雅、宜、居、艺、阁、逸、皇…”等字词;欧式家具则可以考虑华贵优雅、艺术感强的词汇)。4.商标注册:可以自行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所需资料包括商标图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身份证明文件等。申请程序包括商标查询、商标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初审公告等步骤)。以上就是家具商标认定的大致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八、联想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未经允许进行商业宣传使用,过使用雷同近似容易混淆的标识用在同类产品上都会认作侵权

九、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连接着创新创业和市场,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连续多年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同时,商标侵权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简单来讲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判断:

一、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

二、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同一种或者类似的比对对象,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三、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指使用人是否明确有意将该商标用于识别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使用人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对该商标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其使用,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效遮盖等行为。

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宣传方式方面,如当事人在其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活动中持续、连贯地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品牌,或将标识与其他品牌并列宣传等,则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消费者认知是指从相关消费者角度判断,是否易使其认为相关标志是当事人的商标,而非商品形状、广告词或通用名称等其他属性。

通过以上三步,可以初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想更深入的了解一些细节问题,给大家推荐一下《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为了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于2022年8月份发布。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全文共99页,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列举了40个经典案例来帮助理解相应条款。

如果想详细了解相关问题及细节解读,可向我索要以上文件或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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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标注册续展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商标续展注册,肯定属于工商行政和商标管理相关部门许可的行政监管审批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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