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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的正当性

52 2024-06-09 16:05

一、法律意义的正当性

简而言之,正当性就是经过神学、宗教、道德、哲学论证等取得的价值合理性与经过社会认可、经验证实而获得的现实有效性的统一。对于宪法的正当性的认识需要在以下几个维度上来予以把握:宪法应当体现社会共同体的终极人文关怀;宪法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宪法应当体现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的统一;宪法应当体现价值普适性和文化传承性的统一。回顾中国宪法六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确立并坚持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宪法的精神实质和整全体系;有利于中国宪法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中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及其宪法秩序的全面实现。

二、法律的正当性

法律的正当性一直是法学领域的重要讨论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法律是否具备正当性的质疑也日益增加。那么,什么是法律的正当性呢?为什么我们需要关注和探讨它呢?

什么是法律的正当性?

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自身合理、公正、合法的性质。换句话说,一个法律如果符合公众要求和普遍价值观,既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就可以说具备正当性。正当性是法律权威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

法律的正当性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 1. 合法性:法律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制定,合法性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
  • 2. 公正性:法律应当保障个人和团体的公平和正义,确保社会秩序的公正性。
  • 3. 合理性:法律的制定应当经过深思熟虑、理性决策,符合道德伦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4. 有效性:法律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能够实现其制定的目标和意义。

为什么需要关注法律的正当性?

关注法律的正当性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关乎着社会公平正义和制度的稳定性。以下是一些关注法律正当性的重要原因。

  1. 1. 保障公众信任:正当的法律能够获得民众的认同和信任,使人们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只有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才能得以维护。
  2.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当的法律能够确保个人和团体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避免任意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法律的正当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 3.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的正当性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正当的法律才能够被广泛接受和遵守,从而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
  4. 4. 解决社会矛盾:在社会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时,正当的法律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通过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可以减少矛盾的激化,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如何评判法律的正当性?

评判法律的正当性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下是一些评判法律正当性的标准:

  • 1. 法律的合法性:法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的制定。
  • 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在对待个人和团体时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违背道德伦理。
  • 3. 法律的合理性:法律的制定是否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
  • 4. 法律的有效性:法律是否能够实现其制定的目标,是否能够被有效执行和维护。

除了以上标准,还可以根据法律的社会反馈和实施情况来评判其正当性。如果大多数人认为某个法律不合理或不公正,并展开相应的抗议和诉讼活动,那么这个法律就可能存在正当性的问题。

法律的正当性与变革

法律的正当性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法律的正当性也可能发生变革。在社会的变动中,过去认为正当的法律也可能被质疑和挑战。

在法律的变革中,人们对于法律的正当性的讨论成为一种推动力。通过对正当性的反思和评估,可以从中发现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修正。

然而,法律的变革也需要与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相结合,不能盲目否定和推翻既有法律。推动正当性变革的同时,也需要坚持法律的尊严和稳定,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完整。

结语

法律的正当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关乎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制度的稳定性。通过关注和评估法律的正当性,可以促进法治建设,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正当性可能存在变革,需要与社会的进步相适应,保持法律的尊严和稳定。

三、反垄断监管的正当性依据?

涉嫌垄断的公司是否用目前的市场地位,采用捆绑销售,低于成本倾销等手段形成不公平竞争环境。

四、权利正当性原则的含义?

权利需要遵循的原则。

(1)正当性原则;所谓领导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原则,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无须顾及来自职权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扰。

(2)可行性原则;所谓领导权力行使的可行性原则,是指领导者行使权力要充分注意组织内外的主客观条件,在现实基础上,在组织原则和社会道德规范内行使权力。

(3)民主性原则;所谓领导权力行使的民主性原则,是指领导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行决策民主化和领导班子中的集体领导原则。

(4)效益性原则;所谓领导权力行使的效益性原则,是指领导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讲究取得成果的大小与快慢,即注重社会效益。

(5)权变性原则;所谓领导权力行使的权变性原则,是指领导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据不同的环境和条件,审时度势,变换行使权力的方法和手段,调整领导权力的计划和目标。

五、中庸的正当性是什么?

《中庸》是儒家经典,至今已流传两千多年,在儒家学说中占有重要地位,位于“四书”次位,在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有其独特的学术特点、学术成就和社会地位。中庸是中华民族的古典哲学,曾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

《中庸》在西汉时被戴圣整理并编入《礼记》中。魏晋南北朝时期,伴随着儒道合一、佛道流行的时代新趋势,有学者把儒家的“中庸”与道家“无为”联系起来,为“尚俭”立据,但影响有限。如刘劭在《人物志》中将“中庸”作为一种极高德行来推广,把“中庸”列为最完美之“情性”。据记载,当时伴随着佛家“格义”学说的流行,还有引佛家义理释解“中庸”的著作出现。

唐代李翱将《中庸》尊为经书,撰有《中庸说》,提出了一个《中庸》的传承谱系,并与佛家心性之学相糅合,阐发与弘扬《中庸》儒家天命性道学说。他将传承《中庸》的本意弘扬性命之说为己任,在糅合佛儒观念的基础上,用佛家“不动心”的理论来诠释儒家“诚”的内涵,不仅由此建构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同时,其融汇佛家与儒家的心性学说为一体,对于后来宋明理学的理论建构,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宋代以来,《中庸》逐步确立了儒家经典地位,成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宋真宗年间,曾将《中庸》一书作为科考的内容;宋仁宗时,还对新中的进士颁赐《中庸》一书以为奖励。北宋程颢、程颐首先将《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同等看待,并行同列,提高了《中庸》的儒学地位和社会影响,为《中庸》成为宋明道学问世的理论基础,开辟了道路。

南宋朱熹作《中庸章句》,与《大学章句》《论语集注》《孟子集注》合编成《四书章句集注》;南宋嘉定五年(1212年),《四书章句集注》被晋封为“国学”,“四书”的官方地位被正式确立,《中庸》遂正式升格为儒家经典。

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被钦定为科举出题用书。明成祖为《四书五经大全》御笔作序,颁行天下,成为明代科举取士的唯一准则。清代,“四书五经”仍是封建科举考试的钦定必考书目。作为“四书”之一的《中庸》,地位也随之不断被抬升,达到了它的至高地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统治集团的御用工具和理论依据。

到了近现代,梁启超、孙中山视《中庸》为国宝。毛泽东改造中国也从中庸入手,曾用“矫枉过正”指导农民运动,又以“过犹不及”指导延安整风。

二十世纪上叶,由于西方现代性初入中国,《中庸》思想受到误读,一些人认为“中庸”无非是保守性、庸常性之类,应该被批判和抛弃。这一文化中断和思想愚化,使得当代人对中国思想经典相当隔膜。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中国崛起成为国际关注的话题,以及新的出土文物文献的发现的阐释,人们对中国思想文化重要体现的《中庸》研究更加深入,其意义不仅为当代中国学界所关注,而且成为国际会议的重要议题。

六、法治思维的特征有正当性思维?

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1)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培养法治思维,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在依据上,法治思维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

  ②在方式上,法治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③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④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七、辐射实践的正当性是指?

辐射实践正当性的是指:

对任何使用和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实践,都必须事先进行正当性判断,权衡利弊,且只有当这种实践使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取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时,这项实践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才是值得进行的。

  获得的利益,包括各种经济的、社会的、军事的和其它方面的利益,付出的代价包括基本生产代价、辐射防护代价、以及辐射所致损害的代价等。  因此,需考虑的危害不限于辐射危害,辐射危害常常是全部中的一小部分,实践的正当性远远超出辐射防护的范围。

  如果不能获得超过所付出代价的纯利益,就不应当从事这项实践活动。只有严格执行实践正当性原则,才能限制和杜绝滥用电离辐射的现象,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照射。

八、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九、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十、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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