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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税务稽查需要几人?

262 2023-11-26 13:25

一、实地税务稽查需要几人?

不管是不是实地检查,只要是立案检查,也就是税务稽查,都是需要2人以上,检查时如果没有出示2人以上的税务检查证,你有权拒绝检查。

实际操作中,是一个主查,一个副查,特殊情况还有帮忙的若干,例如技术员、检查员、科长。

二、税务稽查立案标准?

立案一般要具备几个条件:1.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2.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4.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依照《规程》第13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有第1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主要指没有第1至3项所列举的行为、补税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如有经营行为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经反复教育又不改正的;不按时申报,长期拖欠税款需要进行罚款处理等。

三、税务稽查的流程?

稽查工作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

选案

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国税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涉税案件的举报,并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有权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审批后实施稽查。

检查

税务稽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寮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

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执行

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角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税务稽查局稽查查账多久?

稽查局查账到立案大概要60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五、如何规范税务稽查文书?

一、严格执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从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文书排版、技术要求等每一个细节上进行规范,不折不扣地按既定格式使用。建议对已使用的文书来一次回头看,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

二、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文书填写。无论是对内文书,还是对外文书,都必须按要求填写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字号要统一,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成文或下达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总之,应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起。建议对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各岗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各岗人员都能熟知执法文书标准,自觉养成规范使用的习惯,变由审理人员个别抓为各岗人员一起抓,全面规范稽查文书的填写和使用。

三、文书引用税收法规条款要齐全。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时,处理依据援引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必须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而且不能颠倒前后顺序,删繁就简,更不能打伏笔。如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0元予以追缴,不予加收滞纳金。”审理人员要对已形成的稽查文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回,重新修改更正,直至达标为止。

四、形成的书面文书表述要准确。对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定性依据等内容都必须交待清楚,表述准确,分析透彻,让人一看就明白。整个文书要做到情况属实,问题明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行文简洁。建议做好写作、计算机应用及税收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制作税务稽查底稿要严谨。税务稽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时,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问题归问题,情况归情况,不能把问题篡改为情况,更不能把情况演化成问题。如对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违法事实的叙述,应制作“关于对某单位某年某月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问题的审核”,不能制成对某种情况的审核。制作底稿一般应使用手写体,有条件的也可以使用打印体。“制证人”必须由检查人员手写签名,并不得代签;底稿完成后还应交由税务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个人时)或有关负责人核对认可后,在基本情况证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核对无误。”在有关问题证上签署“以上问题属实,数据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签名和盖章。对取得的纸质证据应由当事人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同时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擅自雕刻的“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专用章。建议在签署意见时不要用“一致”之词,据现代汉语小词典对“一致”的释义是“没有分歧”;“一同”;“一齐”的意思;对“相符”的释义是“彼此一致”的意思,所以说,用“相符”一词比较恰当。

六、询问笔录记录一定要完整。询问(调查)笔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的,由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规定,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在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一定要详细、具体,并尽量记下原话,不能随意加工。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建议询问笔录最好能做到口语化,一般不要打底稿。

七、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六、税务稽查举报中心?

可以拨打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级投诉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1日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实现税务咨询、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涉税业务的呼叫中心,它按照现代呼叫中心的基本要求和涵盖内容,通过全面构筑呼叫平台、语音导航、人工坐席服务等,完成纳税人通过电话咨询税收政策法规、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内容。

七、税务稽查底稿怎样填写?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稽查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税务稽查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判断。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1)税务稽查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被稽查单位的经营规模及税务稽查事项的复杂程度;   (3)被稽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被稽查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5)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6)税务稽查意见类型。   税务稽查人员编制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被稽查单位名称;   (2)税务稽查项目名称;   (3)税务稽查项目时点或期间;   (4)税务稽查过程记录;   (5)税务稽查标识及其说明;   (6)税务稽查结论;   (7)索引号及页次;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10)其他应说明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由被稽查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税务稽   查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税务稽查程序,形成相应的税务稽查记录。

八、税务稽查要查多久?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怎么样?对你有帮助吗?

九、税务稽查最先查什么?

税局查账,都会查什么?一般会都会从这4个方面重点查询:

1、查合同

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2、查发票

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3、查上下游

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

十、税务稽查权利有哪些?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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