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标准: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二、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为生产、销售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三、毛利润,到底扣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不需要,毛利润=收入-成本 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四、其他扣除项目怎么填报?
1 其他扣除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报2 填报其他扣除项目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例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3 在填报其他扣除项目时,需要注意填写正确的信息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申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1、子女教育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6、大病医疗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六、哪些是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得项目?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由此可见,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七、跨期扣除项目主要填报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和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该规定阐述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个原则,即: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其中实际发生的原则是首要原则。
在实践中,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对某些费用进行计提,由于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但未来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减。上述项目称之为跨期调整项目,属于税法中的暂时性差异。
八、个税扣除项目怎样界定?
个税扣除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如住房公积金按收入的12%提取部分可税前扣除。
九、扣除项目金额什么意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建已满五年的为该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
(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4)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90%为以上的综合扣除金额。
十、经营所得扣除项目标准?
生产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来计算,不超过3万的按百分之五,超过三万及以上的按其他费率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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