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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中国大学的校长任命制度?

183 2023-12-24 06:26

这话题真真的与时俱进啊,谢邀!

我国大学校长任命制度是政府委任制,此种任命制度即与特殊的“国情”有关,也受制于大学的现状。从目前情况来看,也制能说有优点、有缺点。

所谓的优点,主要是任命一方——教育部体现。比如说保证了党对大学的领导,比如新旧交替的校长之间工作稳定,比如说受社会影响较小(反之就是决策者也不需要其他人发表意见)等等。但实际上这些好处主要归于上峰,对下而言,大学本身、学生、教育工作者等诸多教育实际参与者,所谓的优点无法体现出来,因为与己无关。

政府委任制的明显缺陷跟其优点密切相关——便宜了政府,损害了大学。其主要缺陷如下:

1、强化了高校的行政属性。校长几乎成为政府的代言人,此种与政府之间的强大纽带关系使得校长无法发挥创造社会文化、领导思想变革的作用。此种官僚属性的存在,也是制约大学独立办学的罪恶之源。

2、委任制本身程序不公开、公正。选拔工作仅限于组织部门的筛查、选择,选拔对象由组织决定、民意测试流于形式。

3、很容易用人不当。委任制的实质是“内定制”,不讲民主程序、不讲民主决策,此种“一言谈”方式任命出来的校长自然也大都属于“一言谈”的办事风格。虽说也可以选出合格的校长,但此种模式选出不合格校长的概率,我不说你也知道了。

补充我知道的一点国外大学校长的产生模式。

根据各国国情及大学独立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委任制(中国、我估计还有朝鲜、古巴)、半委任制(台湾,遴选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政府任命)、学校委任(美国实行董事会的大学一般采取的方式)、选举委任分段制(日本,大学选举产生后由文部省任命)。

其实,从大学改革的稳定性、持续性、可成功性来说,我比较欣赏台湾的半委任制:

1、台湾公立大学校长的产生,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出校长(台湾《大学法》1994年出台之时,还需遴选出数位候选人),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任命。

委员会成员比例为: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代表占2/5;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2/5;其余委员由政府代表担任。

2、私立大学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教育核准即可。

3、新设立的大学校长,国立大学由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选聘。私立大学由董事会遴选报教育部核准。

此种方式可与现状对接,但根本问题在于政府有无信心、有无肚量、有无责任感、有无改革动力赋予大学真正的权力,把遴选校长之权下放至大学本身,减少政府干预,去除官僚、形式,实行大学独立。除此之外,此种当时的实现还取决于大学校长们及其他教育者有无教育热情、有无担负教书育人责任的胸怀、有无以传承社会文化为己任的责任感、有无独立自主的信心。

龙应台讲过一句话,有几等的人民就有几等的政府,是不是也可以说,如果我们继续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其实也是“罪恶之花”的缔造者?

如果网传公开信确为浙大校友会所出,不免对其刮目相看,其行为对事不对人(个人感受),并无辱没新校长之嫌,如果我们还有大学精神的话,浙大校友此举即为浙大之精神体现。即使传言为假,也不能浪费此种契机。我斗胆建议修改《高等教育法》,修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大学管理方式。

注:《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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