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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伤情重新鉴定的程序?

260 2024-03-01 10:12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公安局是否同意鉴定,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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