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成绩优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70者。
(四)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门数多于5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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