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一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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