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当地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表;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许可机关需要注意的事项:
当地许可机关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办理延续。
当地许可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许可换证之日起重新计算。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
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按照变更程序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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