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安防资质代办。
办事机构: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两年内完成的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所建工程均按规定程序通过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并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二、需办理的手续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向本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领取、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妥的《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还):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3)《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本单位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以及连续1年(含)以上的“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事顺序
本市从业单位应向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分县局技防办颁发《核准证书》。
二、办事时限
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核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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