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标准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 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 定测绘资质办理。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项目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项目、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效劳。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 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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