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培训资质办理;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举办者应有2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全日制的学校,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舍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5平方米以上,其它形式的教育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平方米以上,能同时开办2个以上培训班。有专用的教室、办公室。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期三年以上,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和房屋租赁证。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要有宽敞、防火防盗、安全、卫生、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的食宿条件;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教育机构名称
拟办的教育机构名称要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行政区域
具体需去当地教育局成教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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