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审批: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标准。 申请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办理建筑公司资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升级除资质初审需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4.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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