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存在时,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手写“与原件一致”后,再次扫描。如企业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也可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证件代替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有效的资质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须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扫描件(需要时);
□临时场所清单(存在时必须提供);
□至少应提供以下文件化信息:方针、目标、范围、组织为过程运行及沟通而保持的信息,其中必须提供的文件化信息(如果知识产权手册中已包含上述内容,可以不用单独提供):组织简介、组织结构(组织机构图)、人员情况和职能分工、过程路线图/工艺流程图/过程描述(应明确说明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及其有关的过程文件。
□关于认证活动的限制条件 (如申请组织出于安全和/或保密等原因,涉及认证活动限制条件时必须提供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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