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如果您的专利是在欧洲,或者是属于统一专利,可以参考以下欧洲专利转让的一些规则要点:
1.主管部门
当我们在谈及向欧洲专利局备案转让时,指的是把转让协议提交到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相关的权利转让应该备案到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的法律部则会登记备案该转让协议。而授权后的欧洲发明专利则应该根据生效国的规定,在生效国的国家专利局或者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
2.未决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转让
只要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都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进行转让备案。如果转让请求符合《公约》第22条的要求,欧专局就会核准转让并备案:
申请人需要提交正式的书面证据证明转让,比如书面的转让协议(原件或扫描件)、官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工商登记信息摘录。如果只有受让人提交转让请求,额外提交转让人的声明也是可以的;缴纳官费。
此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部分转让,即只在某一个或几个指定国转让(见《公约》第118条)。
转让的生效日期取决于不同的情况,一是看欧专局收到请求的日期,第二是看转让官费什么时候缴纳,以更晚的日期为准。
3.处于异议期的欧洲发明专利的转让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后,只要在异议期或者进入了异议程序/上诉程序,这类授权后的专利也仍然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备案转让。相关的要求比照上文关于专利申请的转让。
⚠️ 注意:除了转让之外,授权专利的权利人名称或地址也是透过欧洲专利局进行,只要是在异议期内,或者在异议程序/上诉程序阶段。但是,许可备案就不行。
4.欧洲专利局注册薄备案转让
一旦转让核准后,欧洲局会在注册薄进行转让的备案登记,并发出相关的官方通知(EPO 2544通知)。
5.授权后的欧洲发明专利的转让
当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或者异议期/异议程序结束之后,欧洲专利的转让则由生效国或者扩展国的国家专利局负责,权利人需要单独地在每个生效国/扩展国办理转让。
每个国家的要求可能不一样,主要是需要提供证明转让的文件、可能需要翻译成当地国家的官方语言,部分国家也会需要签署委托书。
根据不同的情况,每个国家也有不同的转让程序。假如转让在授权之前已经备案到欧洲专利局,那么在各国都是自动有效,不需要再单独办理转让;
反之,如果在授权后才向欧专局备案,则在大部分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需要单独再在生效国/扩展国的国家局,依照该国的程序重新备案。
根据我们的经验, EPO2544通知可以当作转让的证明材料直接提交到生效国的国家专利局。
对于转让的审理周期,不同的案件、生效国/扩展国、对转让条件的审查等,难以一概而论,但最长不应该超过6个月。
6.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将在202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果欧洲发明专利授权后请求了统一专利,那么统一专利将由统一专利法院负责,包括转让、变更都是同时在所有成员国同时有效。
与传统欧洲发明专利相比,统一专利无法单独在某一部分生效国办理转让,而其余生效国不转让。
如果您需要办理转让,我们建议咨询专业的欧洲发明专利代理人,了解转让专利申请/授权专利应该准备的文件和流程等情况。美谛达能够协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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