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China Well-known Trademark),是一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在中國大陸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定」方案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17日)第6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案件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沒有經過認定的,不能擅自稱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有相應的法規和規章予以保護,能夠有效地禁止他人不正當使用。
「馳名商標」的概念來自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中規定成員國應承擔對馳名商標給予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
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自2014年5月1日起,禁止生產者與經營者將「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用在商品包裝、容器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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