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设备设施进行实质内容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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