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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手续有哪些?

89 2024-01-27 18:31

各单位在上报材料时,应注意:所属律师所是局直所的,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上报省厅,副本一份由市局留存;是区市所的,提交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上报省厅,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局和区市局留存。

上报材料时,请严格按照各服务事项所列材料顺序整理上报,对上报材料内容较多的,应编制材料目录。对不要求提交原件的,也应在上报材料时提供原件由受理机关进行查验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分别加盖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公章。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二、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三、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2、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有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所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2、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后的负责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包括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后的负责人签字);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4、变更后的设立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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