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证券法律业务的代理人资格。
法律依据:200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简要法律分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目前实践操作,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均可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委托,担任其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且,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从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非证券法律业务的代理人必须是具备所谓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从现行操作上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或一般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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