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三个中心,一个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培养引进顶尖人才工作机制,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顶尖人才是指: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士、瑞典、荷兰、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等国家世界级水平的科学家;
3、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第三条 顶尖人才可以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方式:
全职引进人才须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青岛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青岛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每年累计在青岛市工作时间 不少于3个月。
柔性引进是指青岛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顶尖人才的国 籍、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以契约方式与人才进行 合作。
其中,全职引进的外籍顶尖人才需持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工作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柔性引进的外籍顶尖人才需持 《外国专家来华 邀请函》等有关证件。
第四条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新培养 和新引进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青岛市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每人奖励500万元,作为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顶尖人才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生活补贴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第六条 对青岛市新当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一次性拨付3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事项。
第七条 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资助1万元;(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
(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第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顶尖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院士(专家)工作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第九条 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开展自主科研选题、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科研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创新创业项目投入。
第十条 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 资金支持顶尖人才来青创新创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及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顶尖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项目,奖励资助可实 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选择500万元生活补贴(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也可选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青岛市全职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
第十三条 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享受优诊保健待遇。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在青岛市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为顶尖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第十四条 开设顶尖人才停居留特别通道,推行顶尖人才代转口岸签证服务。在人才集聚区域增设出入境服务站,为顶尖人才来青工作提供全面的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整合设置专门服务机构,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顶尖人才持服务绿卡可在调入关系接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顶尖人才奖励资助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落实。
(一)本办法第一条所指的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 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必要时可组织评委会评审认定。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顶尖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奖励资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三)顶尖人才生活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归口管理情况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顶尖人才住房等相关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五)顶尖人才医疗保健待遇等相关工作由市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六)对院士工作站的资助工作由市科协负责;对其他顶尖人才工作站的资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
(七)对顶尖人才及其团队的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关材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年受理,按程序组织评审,确定奖励资助名单和奖励资助金额。
第十八条 对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程序予以奖励资助。
第十九条 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人 才发展专项经费列支。
顶尖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部 分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顶尖人才、顶尖人才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现场实地考核、专家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从人才发展专项经费 列支。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奖励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申请市政府各类人才资助资格,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此前出台的政策凡与本办法有重 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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