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期限。
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是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的,除德日以外。所以,很明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袭自德日。设置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是,估计自己的国民发明太难是搞不出来的,小发明小创造应该没啥问题。所以,实用新型专利的设置是定位自己国家的科技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
当然,更没有外观设计专利这玩意了。外观设计在欧美大部分地区都是分给商务部管辖,而不是商标专利局。外观设计全名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所以,你知道的,这保护期限也不是我国发明的,我国擅长和国际惯例接轨嘛。建议你去问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啥这么定保护期限?
2,申请日。
专利的本质是公开你的技术以换取国家授权于你一定时间的技术垄断权。
也就是说,只要你申请了专利,就必须公开你的技术。而一旦公开了技术,如果得不到授权,这个损失就是无可挽回的,这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最终获得授权,那么你申请专利之日起向整个人类社会公开这个技术(促使科技进步,技术发展),这种主动付出的代价需要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因此,应当奖励这种行为,将权利生效日期提前至申请日。
也就是说,保护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实际上是对专利申请行为的某种形式的奖励,而不是承担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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