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审查内容。《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9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予以注解:“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由此可见,对签名的审查并不属于形式审查的内容。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登记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除此《行政许可法》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让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等都是实质审查,不建议登记机关轻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登记机关不具备笔迹鉴定的专业技能和职责,仅凭肉眼或经验判断,就启动实质审查过于轻率,有滥用职权嫌疑,而一旦启动实质审查,则登记机关将承担全面责任,风险极高。笔者认为:实质审查,应当在有群众举报、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等条件下启动,严格按照程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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