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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