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中国外观申请,美国外观的要求更比较不为大家所熟知。我们来聊聊美国外观设计的要求。美国外观设计的审查比较严格。审查员会对外观设计的装饰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方面做出审查,并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装饰性是评价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装饰性意味着申请所涉及的图案或形状是发明人为了满足装饰的功能而有意设计的,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产品的功能性或结构性的特征而产生的副产品。
美国35 U. S. C. 102条和10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授权标准,审查员会检索相关和相似分类下的对比文件来评定该外观设计的这两个特性。
1、102条规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条件:如果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有权取得专利权: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已为他人所知或使用的,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的;
(b)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
2、103条规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条件:一项发明,尽管其并没有如102条所规定的已经被公开或描述,但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很小,以致于申请专利的主题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完成时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此外,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体的设计不得包含任何歧视性或有冒犯的元素,也不得包含针对种族、宗教、民族、国籍的讥刺或描述。如果外观设计中出现这一类元素,审查员将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主体的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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