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细则》,设立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资金证明,变更组织形式涉及的验资报告,修订为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上述证明或承诺书,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同时明确规定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承诺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对不实承诺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入伙、退伙及注销等审批事项中的申请材料也一并减少,新《细则》将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本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方式审查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将相互关联的申请材料予以合并。
新《细则》还大大缩短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区司法局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市司法局审核决定时限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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