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提交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其中,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不包括增刊、论文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档案修复成果、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成果以及档案先进管理经验等,需获得本级别以上(含本级)的业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申报人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需获得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申报人为市级单位的需获得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以此类推),并推广应用。
2.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提交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其中,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对档案修复成果、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成果等的要求,同 1。
3.申报馆员职称,需提交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开发利用成果、专利成果、奖励荣誉、项目方案、研究报告等。
4.档案专业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不再组织评审。各区县、各部门(单位)按照初级职称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所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5.申报的项目、课题、专利、成果奖励等,均须为档案工作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同一成果或事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最高奖,不重复认定。同一论文或著作已经获得档案学会成果奖并作为奖项申报的,不能再作为论文著作项目单独申报。各类奖励证书均需上传佐证文件。非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课题类奖项不予认可。
6.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级职称须提供近5年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近4年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完成2021年度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具体要求见附件1。
7.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8.对于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测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9.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改系列(专业)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供档案专业初任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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