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正局级中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副局级单位与上海中院合署办公,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不定级。
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1)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法院管辖(知、高确中、高确基)
(2)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3)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
2.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4.知识产权法院
(1)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
①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行政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决定
②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报酬裁决
③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
(3)当事人对上述一省两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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