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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已抵扣的发票,销货方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220 2024-04-12 08:25

一、购货方已抵扣的发票,销货方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购货方已经将发票认证的话,需要由购货方开具信息表。信息表通过后需交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在开票软件的开票模块里红字发票选项,点击及输入信息表编号后就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了。

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能够勾选吗?

购货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不需要在增值税认证平台上进行认证。只需要在账务处理上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就可以了。

三、销货部分退回怎么开红字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扩展资料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销货方怎样查询购货方开出的红字发票申请单?

购货方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然后再拿到国税去申请开具红安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再把申请单拿给销售方后,销售方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目前税控系统已经升级了,红字发票通知单目前已经变成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了;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

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再拿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税控系统升级后国税系统会自动推送到销方开票系统中。

五、红字发票怎么申报增值税?

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

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六、增值税红字发票如何报税?

1、报税:

如果是收到红字发票的话,只要在申报国税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的时候填具进项税额转出的额即可,此处填好之后就会自动在“增值税申报表”里的进项税额转出出现的。

2、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七、什么情况只有销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什么情况下也是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因为发票是销售方开具的,如果发票有错,只能是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但开具红字发票分两种情况:

一是收票方已经认证了发票,就由收票方填制开具红票申请单,并将单号告诉出票方,再由出票方开具红票。

二是收票方末认证,就直接由出票方填制开具红票申请单,并开具红票。

八、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票,需要购货方退回发票联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因此,对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收回并注明“作废”字样,再开具原票金额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普通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未收到有效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关于红字普通发票的规定,部分省市做了较详细规定: 河北省: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广东省:《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2015年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24号) 第十七条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河南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125号)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无碳复写纸或干式复写纸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号,大写数字前加”负“字,备注栏中注明”负票“字样。 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 五、红字发票处理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179号)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实际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有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以备核查。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5.如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提供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未予抵扣或进项税额已予转出的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核算凭证。 使用计算机或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的,统一在小写前面加“-”和在大写前面加“退”字以表示为红字发票。有关开具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上(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上海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已认证并申报抵扣,销货方作废?

购货方需要补交该作废发票的税额,不能抵减销项税,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对方索赔。对方会面临罚款处罚。 一、购货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已将发票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税务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核实原因的。     二、购货方已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接到系统下发的比对异常协查信息后,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企业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  (2)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而不如实申报交税”,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作进项转出后可要求对方重开发票。  (3)如果那确实是需要正常作废的发票,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三、购货方未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如果购货方将该发票认证后,知道对方将发票作废,而主动未将该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4-26行填报),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清楚后,不再需要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    四、因此,《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信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因为发票上的金额都是负数,也被称为负数发票。当你已经开完发票,却发现发票开错了或是别人退货等情况下,这时候可以开红字发票来冲抵你开错的发票。

一般业务主要有两种情况要开红字发票:一种是开错了发票,当时没发现,过了当月才发现,要开红字发票;另一种是需要退货,无底有没跨月开具发票都要开红字发票,金额退货的按原来金额开红字发票,部分退货的只开退货部分金额的红字发票。

一、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销货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特殊情况

1.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3.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4.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账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开票方,并做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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