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发票备注栏规定?
运输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启运地,到达目的地,车辆规格型号行车证号
二、补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规定写补开发票吗?
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机打出票,不允许手动书写,手写备注是无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手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扩展资料
开票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
三、建筑材料发票备注栏规定?
并不是所有和建筑有关的发票都要在备注栏注明什么,比如:如果是销售建筑材料,备注栏不需要做特别注明。
只有开具9%或者3%,税目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跨省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要写吗?
跨省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不一定全部需要写,以下情况需要填写:
一、建筑服务——必须的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 开都有上述要求——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二、销售不动产——必须的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 开都有上述要求——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三、出租不动产——必须的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四、差额开票——自动打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上述要求仅仅是指“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差额纳税业务,比如劳务派遣、知识产权代理就有上述要求,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业务、提供水费简易差额纳税业务等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上述要求——自动打印: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五、异地代 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自动打印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保险发票备注栏可报销——报销注意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例】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9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是900,但是纳税人入账金额是900+360=12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2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七、单/多用途卡业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八、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 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代 开要求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 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手写可以涂改吗?
您好,不可以涂改的。手写发票是无效的。只有你是会计人员涂改填写什么信息,做标记使用。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可否填写备注事项?
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机打出票,不允许手动书写,手写备注是无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手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可否手写备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电脑打印的,没有手写的地方,手写无效。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
1、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应予一次性填写开具;
2、可见,在税控系统上已进行了填写开票,票面再进行手工书写则不符合如上规定;
3、虽然,如题所述事项或未构成虚假而致税款流失,但该行为不符合规范,不建议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税务方面提出质疑,则产生其他麻烦;
5、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八、发票备注栏能写什么?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九、发票备注栏怎么填上?
发票备注栏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备注栏不全,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要被退回。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
1、货物运输服务: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差额征税开票:通过开票软件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服务: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销售预付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税款信息
8、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税务机关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规定?
增值税第1、2联(即发票联和抵扣联)要盖章,盖开票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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