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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票上盖了公章可以吗?

168 2024-01-18 17:54

一、在发票上盖了公章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加盖公章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能够补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应该没有问题。

二、发票上错盖了公章怎么办?

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如果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符合作废条件,也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操作即可完成。纳税人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传经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如果是开票有误的,应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开具错误不按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应注意,当月没有及时作废的发票应按正常发票申报收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冲减销售额,以免造成漏报,避免涉税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盖了公章怎么办,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四、普通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和公章,可以用吗,算不算作废?

按照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看来你必须得重开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五、发票上盖了财务章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都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盖公章能用吗?

能用的,标准的做法,是应该盖发票专用章,但因种种原因,盖了公章,但还是能够用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章的法律意义大于发票专用章,先要有单位公章,才能办理出发票专用章,再说现在不管是电子版,还是打印版的,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的专票勾选系统中都能查询的到的。

七、增值税发票上没填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能用,可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即使不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只要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

不附销售货物清单,仅仅不便于购买单位准确纪录相关材料(商品)的单位、数量。

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销售品种繁多、复杂、计量单位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不开单位、数量,采取另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销售货物清单中列明货物(劳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2、不开单位数量,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也能认证。 3、发现票面内容开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不开单位数量,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但实际业务中, 劳务(服务)应税项目,不需要填写单位、数量。

八、盖了公章的电子版offer有效吗?

恭喜你啦,盖了公章的电子版offer是有效的哦~

科普来啦!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盖了电子印章的PDF版更有效防止offer的防篡改,具有数字证书的电子公章比实体印章更能验证签署者身份,文件一旦被篡改,篡改页面将会发出警告,以确保offer的安全性。

可以深入了解电子签章——“微签“,一个平台就可打通审批流程、电子签章、客户管理、合同管理、回款管理、发票管理及文件管理。

九、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公章吗?

答:第一次购买发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和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到税务机关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核发发票领购簿及IC卡。 纳税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IC卡到税务机关领购核准的发票类型、数量。 以后领购发票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还有携带上次领购的发票(最好附上次开具发票的明细表)、作废的发票(全联次)、购买发票申请表。

十、发票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还能用吗?

用不着盖那么多,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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