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收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三、款未收。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确认收入即果销售实现时的5月8日开票即纳税义务发生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就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且货物已移送并暂估入账的情形下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40号公告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有如下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主要有两种商品销售和劳务发生时间:
一、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分的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二、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对上述已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在中国,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遵守纳税义务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阐述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1.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什么?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指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为发生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结算阶段的时间点。换句话说,当建筑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确定发生了。
2.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依据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3.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需要遵守该规定。
4.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意义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对于建筑业企业和国家财政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避免出现违法纳税行为。对于国家财政来说,依法征收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有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保证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行。
5.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建筑工程完工验收阶段。
- 结算阶段。
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阶段,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为发生在该阶段。这意味着,当建筑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工程造价和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并按时足额缴纳。
在结算阶段,根据工程的全部结算金额,建筑业企业需要再次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
6.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在遵守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需要准确掌握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以避免因验收不合格而延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 需要合理核算建筑工程的结算金额,避免因结算金额计算错误而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 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足额缴纳增值税,避免因未能及时缴纳而造成罚金或法律风险。
- 需要保留好与纳税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7. 总结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筑业企业和国家财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业企业应当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缴纳增值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八、签订"以物易物"换货协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何时确认?
签订"以物易物"换货协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 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 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之间“以物易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税法尚未明确之前,可比照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双方应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并具销售发票。
九、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消费税一般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为纳税人,在销售环节纳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十、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形: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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