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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如何退票?

197 2024-04-20 06:03

一、专用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如何退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已认证抵扣,此发票不能退回给销方,必须由购方走账.

2、如发票已认证抵扣后,确属有误,可以做进项转出,并申请红字信息单,由购方将相关红字信息单传递给销方.

3、销方按正常走销售,待收到购方的红字信息单后,可予以开具红字发票,再之后可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有几联,是不是只有抵扣联和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给购货方一般纳税人两联,一联为抵扣联,一联为发票联。

如果是需要附清单的话,则附增值税发票清单。

三、发票记账联可以复印给购货方吗?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或者人为的失误不慎丢失,购货方没有了据以抵扣和入账的凭证,按照现行发票抵扣的管理规定,可以由销售方将发票记账联复印以后加盖发票专用章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和入账的凭证。所以发票记账联可以复印给购买方。

四、联联周边游这个平台是几方收益?

商家,消费者,达人都有收益的。

五、财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购货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同一台税控机开出,格式、防伪与其一致

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含个人),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可以只写名称。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

没有抵扣联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已认证并申报抵扣,销货方作废?

购货方需要补交该作废发票的税额,不能抵减销项税,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对方索赔。对方会面临罚款处罚。 一、购货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已将发票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税务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核实原因的。     二、购货方已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接到系统下发的比对异常协查信息后,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企业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  (2)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而不如实申报交税”,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作进项转出后可要求对方重开发票。  (3)如果那确实是需要正常作废的发票,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三、购货方未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如果购货方将该发票认证后,知道对方将发票作废,而主动未将该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4-26行填报),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清楚后,不再需要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    四、因此,《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信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七、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票,需要购货方退回发票联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因此,对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收回并注明“作废”字样,再开具原票金额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普通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未收到有效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关于红字普通发票的规定,部分省市做了较详细规定: 河北省: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广东省:《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2015年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24号) 第十七条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河南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125号)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无碳复写纸或干式复写纸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号,大写数字前加”负“字,备注栏中注明”负票“字样。 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 五、红字发票处理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179号)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实际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有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以备核查。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5.如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提供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未予抵扣或进项税额已予转出的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核算凭证。 使用计算机或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的,统一在小写前面加“-”和在大写前面加“退”字以表示为红字发票。有关开具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上(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上海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八、专用发票记账联还用盖销售方章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和打印,内容填写正确完整,所有栏次填写齐全,字迹清晰,票面不得涂改,污损。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对记账联盖章没有规定,所以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可以不加盖销售方章。

九、200平方联排别墅几房几厅?

看你的设计要求,像这款二层半的双拼别墅,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左右。

一 层: 客厅、卧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 二 层: 卧室(附阳台)、卧室(附衣帽间)、卧室、卫生间 三 层: 娱乐室、露台

十、购货方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还能作废或冲红吗?

可以红冲

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做废。

1.请购买方在自己的开票系统开出红字发票申请单。

2.购买方把申请单打印出来,带到所在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打印出一张纸质通知单给购买方。

4.购买方将通知单给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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